教會章程

基督教天母禮拜堂教會章程

主後1995年6月11日制定、1996、1997、1998、1999、2003、2004、2009、2011、2014、2015年11月修訂。

壹、總綱

一、名稱:本教會登記為「財團法人陽明山基督教天母禮拜堂」,簡稱為「基督教天母禮拜堂」。
二、宗旨:本教會遵行主耶穌基督之教訓,在中華民國及世界各地傳播福音、領人歸主、牧養信徒,推動社會關懷為宗旨。
三、地址:本教會設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二一六巷一號。

貳、信仰

本教會之信仰如下:
一、全部新舊約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,是教會及信徒信仰與生活的唯一準則。
二、神是聖父、聖子、聖靈三位一體,同位、同權、同榮、同存的真神。
三、聖父是獨一真神,自有永有,且為萬物之根源與主宰。
四、聖子耶穌是基督兼有真實的神人二性,因聖靈懷孕,藉著童貞女馬利亞而生,死於十字架,為世人的贖罪祭;使凡信者皆因祂所流寶血而稱義。死後第三天由死裡復活,升天坐在 神的右邊為信徒的大祭司,將來必再來,叫信的人復活得生,不信的復活定罪,祂的國度無窮無盡。
五、聖靈己降臨,進入、居住並運行在信徒心中,作成重生工作,又使信徒進入真理,得著能力,過得勝的生活,並隨己意賜各樣能力及恩賜使人服事主。
六、教會是基督的身體,由一切重生得救的人所組成,教會負有主所託付的使命,廣傳福音,直到地極,並在真道上造就信徒。
七、人是按 神的形像造的,後因悖逆而墮落,罪與死的臨到,使人與 神隔絕。惟因著 神的恩典,憑耶穌的血,也因著人的信得救,得與 神和好。重生基督徒的使命就是活出 神的形像,以榮 神益人為生活之原則,並且接受 神託付,挑擔 神的使命,除了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外,還要獻上肢體建立基督身體,並且裝備齊全,以迎接基督再來。

參、會友

一、會友資格:凡具有下列二者之一者,得擁有本教會會友資格。
(一)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,在本教會受洗禮者。
(二)曾在信仰純正之基督教教會受洗禮,現在本教會聚會,共同敬拜之信徒,願意向本教會提出申請登記入會,經牧師及執事會審定接納者。
二、會友權責:
(一)應參與本教會各項聖工事奉。
(二)應遵守本教會之章程、牧師之教導及董事會、執事會議決之事項。
(三)本教會會友中,符合下列條件者為會友大會中應出席人,得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表決權:
1. 年滿十八歲。
2. 在本教會受洗滿六個月,或加入本教會滿六個月。
3. 會友大會選舉前六個月內,出席主日崇拜次數達半數者;惟事先以書面向執事會報備者,不在此限。
本教會會友中,不具前列條件者,得列席會友大會。
三、會籍終止:本教會會友如有背道行為,玷辱基督聖名及教會清譽,幾經勸誡後仍不悔改者,經會友大會討論通過,得終止其會籍。

肆、組織

本教會組織體系:會友大會、教牧團、董事會、執事會、同工會。
一、會友大會:
(一)由具有本教會會籍之會友組成之。
(二)主要任務:
1. 通過或修訂本教會之教會章程。
2. 通過本教會目標。
3. 通過牧師之任職或停職。
4. 選舉執事會執事。
5. 通過會產之處理。
6. 通過預、決算。
7. 通過本教會其他重大決策事項。
(三)每年定期召開會友大會一次,必要時,得由會友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召開臨時會友大會。
(四)會友大會由執事會負責有關籌備秘書業務。大會由主任牧師、董事長、執事會主席組成主席團,共同主持。
(五)會友大會以具有應出席會友過半數為法定人數。
(六)會友大會召開日期及會友資料,須於兩主日前公佈;對於會友資料有異議者,可於公佈後七日內提出補正。
(七)會友大會報告之資料及討論之議題,須於兩主日前備妥,供會友索取。
(八)選舉須具有選舉權之會友三分之二以上在場,始得辦理。
(九)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之。選舉人須親自出席投票,不得代理。選舉後,選票至少保存一年。
二、教牧團:
(一)由本教會聘請之牧師及傳道組成之。
(二)主要任務:
1. 主任牧師:負責講台之安排、宣揚福音、闡明真理、牧養會友、訓練同工、施行聖禮、對內監督一切會務,對外則代表本教會。遇有重要公文書時,須由執事會主席連署。
2. 牧師:襄助主任牧師教牧工作。
3. 傳道:襄助主任牧師教牧工作。
(三)資格:
1. 主任牧師:信仰純正、靈命成熟,曾受正統傳道專業訓練,具明顯恩賜,有牧會經驗,並已按立者。
2. 牧師:信仰純正、愛主熱心,具有牧養及教導之恩賜與負擔;曾受正統傳道專業訓練者,並已按立者。
3. 傳道:信仰純正、愛主熱心,具有牧養及教導之恩賜與負擔;曾受正統傳道專業訓練者。
(四)任用程序:
1. 主任牧師:
(1)由董事、執事聯席會議加上會友若干人,組成尋牧委員會。
(2)由尋牧委員會代表全教會與有可能之人選洽談,有初步結果時,提交執事會,經全票通過,而牧師本人也願意時,即試行牧養。
(3)試行牧養半年後,雙方都覺合適,即向全教會宣布,敬謹接受群羊牧養者,受其教導,服其權柄,與其合作,供其需用。
2. 牧師:
(1)主任牧師推薦。
(2)由執事會代表教會接納。
3. 傳道:
(1)主任牧師推薦。
(2)由執事會代表教會接納。
(五)按立牧師:
1. 信仰純正、靈命成熟,曾受正統神學專業訓練,具明顯恩賜,在本教會擔任傳道五年以上,有牧會經驗,若(曾)為宣教士的身份,由教牧團專案處理。
2. 經由按牧團(成員由五位牧師組成)審核、按立。
(六)終止任職:
1. 試行牧養、適應期間,任何一方給予對方適當通知後,得終止任職;如係自行辭職,須於離職前至少三個月向執事會說明之。
2. 任職期間若有重大過失(例如傳講異端、濫交不聖、貪污、淫亂、結黨紛爭、違反國家法律經判刑確定者,或其他不適任情形,幾經規勸,仍不悔改者,經董執事會討論全票通過,再提報會友大會三分之二通過後,得終止其任職)。
三、董事會:
(一)本堂設董事會,由董事五至九名組成。董事由原任董事會及主任牧師從會友中遴選信仰純正、愛主熱心、且具好名聲者組成,並於教會公佈之。董事會置董事長秘書及財務各一人,由董事們互選之。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,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,辦理董事變更登記。
(二)董事之資格:與執事同 ( 參提前三:1-8 )
(三)董事之任期及終止:董事任期三年,連聘得連任。任期中,因故提出辭呈經董事會接受,其職務終止;或因會籍終止,其職務自然終止,並於教會公佈之。
(四)董事之遞補:董事如因故無法服滿任期,其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,得由選舉得票次高者依次遞補之。
(五)董事之主要任務:
1. 代表本教會負責有關法律問題之交涉。
2. 管理本教會之財產。
3. 負責本教會預算、決算之審核。
4. 負責本教會財務收支之稽核。
5. 董事長之選舉及罷免。
6. 修訂本法人對政府之組織及捐助章程。
(六)董事會定期開會,由董事長召開並主持。必要時,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或董事長之決定,召開臨時董事會議。
(七)董事會議以具有應出席董事過半數為法定人數。
(八)如遇本教會重大決策,董事會得邀請執事會在主任牧師指導下舉行聯席會議。
四、執事會:
(一)由會友中選出五至九人組成之。執事會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,由執事們互選之。須三分之二出席,並經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通過,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。
(二)執事之選舉程序:由執事會先推舉會友五人組成提名委員會(牧師為當然委員)。經廣徵會友意見,按聖經明文教訓(提前三:8-13),提出熱心事奉會友之執事候選人名單以十名為上限,並予公告。會友如對候選名單有異議者,須二人以上書面提出,經查證屬實,可撤銷提名。
(三)執事之選舉方式:執事選舉採無記名投票方式,投票人可圈選或勾選至多應選人數。
(四)執事之任期及終止:執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惟以一次為限,中斷一次後,即可再選任。任期中,因故提出辭呈經執事會接受,其職務終止;或因會籍終止,其職務自然終止,並於教會公佈之。
(五)執事之遞補:執事如因故無法服滿任期,其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,得由選舉得票次高者,依次遞補之。
(六)執事之主要任務:
1. 擬定本教會年度預算,惟須經董事會審查並提報會友大會通過後執行之。
2. 通過尋牧委員會提名之牧師人選及主任牧師提名之傳道人選。
3. 擬定主任牧師、牧師、傳道及其他受薪工作人員之待遇及福利,惟須經董事會審查通過後,執行之。
4. 討論並在主任牧師指導下決定重要聖工及行政事項。
5. 通過同工會重要人事案。
(七)執事會每月定期開會,由執事會主席召開並主持。必要時,得由執事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或執事會主席之決定,召開臨時執事會議。
(八)執事會議以具有應出席執事過半數為法定人數。
(九)如遇本教會重大決策,執事會得邀請董事會在主任牧師指導下舉行聯席會議。
五、同工會:
(一)由執事會在主任牧師指導下,每年遴請適當人選,擔任各部事工。由全體同工組成同工會,各部組織,由執事會研定之。
(二)同工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由主任牧師、執事會主席及董事長共同主持。
(三)主要任務:
1. 推動各部事工檢討會務,提供具體計畫。
2. 執行執事會之決議事項。

伍、人事

一、主任牧師、牧師、傳道等聖工人員之待遇及福利訂定原則:
(一)以教會所在地、鄰近地區規模相似之教會的傳道人之待遇及福利。
(二)以教會所在地一般信徒家庭生活水準為基礎。
(三)以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幅度為最低工價調幅。
(四)視當時教會財務狀況量力而為訂定原則。
二、待遇:
(一)本教會之主任牧師、牧師、傳道等聖工人員,其待遇由執事會依前列原則訂定,經董事會審議後執行之。
(二)本教會之董事、執事及義務職同工均為無給職。
(三)本教會其他受薪同工包括幹事總務等,一年一聘,由執事會提出工作合約,含工作內容,時間及待遇,經董事會審定後,執行之。
三、請假條例:
休假假單一律由主任牧師核可,主任牧師不在時,由指定代理人行之,主任牧師休假須先知會執事會,請假可分為:
(一)年假:
1. 聖工人員工作滿一年後,可申請上年度應得之年假,年假一律為十四天。
2. 年假可累積二年,過期則取消。
(二)主任牧師在本教會擔任聖職滿六年,第七年可向執事會提出申請安息年假一年,留職留薪。
(三)病假:按照勞基法辦理。
(四)產假:按照勞基法辦理。
(五)喪假:按照勞基法辦理。
(六)婚假:按照勞基法辦理。
四、福利:
(一)住宿:由教會提供任內聖工人員住宿,或發給房屋津貼。住本教會宿舍者,任期滿或離職後三個月內應遷出。
(二)保險:依政府全民健保(勞保)之費率為依憑,在聖工人員報到日起,立即投保,並投保人壽及意外險,細則由執事會另定之。
(三)退休:按照勞基法辦理。
(四)退職:不符合本教會退休辦法而中途退職之聖工人員得(按照勞基法辦理)退職。
(五)教育費:本教會會友本人暨其子女若就讀神學院(以傳道為目的之神學教育或訓練)得由本教會酌情補助其教育訓練費。有關全職傳道人子女的教育補助費,請參照「天母禮拜堂全職傳道人及同工待遇福利辦法」。

陸、財務

一、財務來源:信徒奉獻。
二、執事會負責編列年度預決算及每月收支帳目,並按月公佈財務月報,董事會負責會產之管理、預決算之審核、財務之稽核及聖工人員待遇之審定。
三、會計年度從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,年度結束後,需提出該年度財務報表(收、支財產目錄),於會友大會前二週備妥,供會友索閱。
四、董事會、執事會分置會計、出納各一名,負責相關庶務。
(一)出納:專司錢財之收支,並編製傳票,月底編製月報表。
(二)會計:負責審查傳票科目及單據,登記分類帳,於年底編製年報表,公佈各科目全年收支情況,及向政府報稅。
五、稽核:由主任牧師及董事會擔任,可不定期查核教會各項收支帳目。

柒、聖工

一、定期聖工:
(一)主日崇拜
(二)兒童主日崇拜
(三)聖餐、浸禮禮儀
(四)主日學
(五)查經禱告會
(六)各小組
(七)詩班
(八)同工禱告會
(九)各區小組探訪
(十)設立視聽及書籍圖書館,鼓勵同工、會友使用,由教會定期列撥預算充實內容,其管理辦法另訂之。
(十一)以上聖工之內容及時間得視實際需要,酌予調整之。

二、不定期聖工:
(一)退修會、培靈佈道會
(二)差傳:支持信仰純正之差傳機構及宣教士,傳播福音,領人歸主。
(三)教會聯合福音或造就聚會。
(四)社區關懷:選擇社區慈善團體、醫院或其他醫療院所,由會友分組前往關懷、慰問,並視需要奉獻或捐助金錢。
(五)社會活動:以教會名義選擇性參加各項有益人心之社會活動,並視需要奉獻或捐助金錢。

捌、附則

一、本章程未盡事宜,得依照聖經原則及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二、本教會各部門所訂定之實施細則與辦法,均不得與本章程牴觸。
三、本章程經會友大會通過並公告後實行,修訂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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